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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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奉法務部指示開辦「遠距接見」業務,以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居住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會面,使民眾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達到為民服務之目的。
接見時間:上班日之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
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接見次數:收容人家屬每星期可申請一個時段(以半小時為限)
申請程序:
1.填具遠距接見申請單,申請單可至本所接見服務台索取或由網站下載附件
2.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符合申請遠距接見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殘障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書或戶籍謄本之正本或影本)
3.自行選擇適當時段,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傳真方式(首次申請者)或電話(曾經申請經核准者)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
4.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將會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5.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後,請務必於排定辦理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至受理就近辦理遠距接見機關之接見室,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
注意事項:
1.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見者不得接見
2.停止申請:未依排定辦理時間,逕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接見查詢電話:(037)361510轉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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