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自本(111)年10月17日起恢復辦理「與眷屬同住」、「彈性調整接見」等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29
- 資料點閱次數:324
為配合防疫政策調整及考量民眾接見便利性,自本(111)年10月17日起恢復「與眷屬同住」、「彈性調整接見」等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7日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5200號函及第11104006110號函辦理。
二 民眾申辦與眷屬同住及彈性調整接見等業務,除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外,並請配合防疫措施如下:
(一) 與眷屬同住:
1.實施與眷屬同住前,申請人應提供當日快篩陰性證明。
2.辦竣後收容人隔離措施如下(同住完畢日為第0天):
(1)已接種疫苗追加劑(第3劑)達14天(含)以上應進行7天自主防疫,期間每2天實施1次快篩為原則,而後恢復正常作息。
(2)尚未接種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者,應進行3天隔離與4天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每天實施快篩,而後恢復正常作息。
(二)彈性調整接見:接見時,申請人與收容人應以透明隔板區隔,結束後本所將實施環境清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