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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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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2
  • 資料點閱次數:56700

                      接見室環境更新,除了重新裝潢之外,還另外提供大螢幕顯示器,供民眾等待接見服務時觀看相關新聞或所內宣導事項。

                      接見室圖片接見

接見之教化目的在於使收容人感受親情的溫暖與支持,動用家屬、朋友的力量,使其消弭惡性,悛悔從善,幫助其再次復歸社會。


接見時間:
  1.週一至週五(例假日除外)
    上午08:30至11:00
    下午13:30至16:00 
  2.每月第一個星期日
    上午08:30至11:00
    下午13:30至16:00 
  3.國定例假日,如有加班辦理接見將另行公告。

       4.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例如:颱風假),當天接見停止辦理。

各類收容人之接見規定:

  1. 受刑人:
  •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任1天)。
  •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3日1次為原則。
  •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
  1. 被告(除禁止接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2.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3.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4. 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5.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申請對象:

  1. 「受刑人」:
    第四級受刑人:最近親屬(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第三、二、一級受刑人:不受限制。
  2. 「刑事被告」:不受限制。
  3. 「收容少年(女)」:最近親屬。
  4. 「觀察勒戒收容人(含觀察勒戒少年)」:配偶、直系血親。
  5. 「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不得接見,但禁見得寄入菜餚。

 

接見對象限制:

  1.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2.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不為限制或禁止。

 

接見注意事項:

  1. 辦理接見應攜帶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與被接見人關係之證明文件。
  2. 接見室禁止攝影,並請將行動電話關機。
  3. 寄入菜餚、藥物及書籍之限制。

 

得拒絕民眾接見之理由:

  1.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2. 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3. 收容人拒絕接見。
  4. 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5. 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6. 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得中止民眾接見之理由: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形,或接見人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時,戒護人員得中止接見。

 

接見室查詢電話:(037)3615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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