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62 條、第63 條
1、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但若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拒絕收監。2、受刑人入監時,若仍符合入監條件,監獄得安排婦科看診,以暸解受刑人懷孕之胎兒週數。懷胎當滿五月以上者,可協助受刑人辦理保外待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