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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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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理司法警察(官)詢問收容人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19
  • 資料點閱次數:4

主旨:本所受理司法警察()詢問收容人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請查照。

依據:法務部114812日法矯字第114040065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函示規定自11491日起,司法警察()詢問收容人應備函並檢附「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經所長同意後,始准詢問。

二、詢問羈押被告,須經羈押案件承辦法官或檢察官(或其代理人)同意,如由職務代理人批核者,經本所確認後始得辦理。

三、詢問過程是否錄影、錄音,由詢問人員逕依刑事訴訟法等法令處理,並自備器材,經檢查登記後於詢問處所使用,錄製內容請遵循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運用。

四、前開「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如附件)請至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或洽本所門衛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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