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獄行刑法第142條規定辦理,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或其他原因致不能自理生活或不能自行返家之收容人,本所均先通知家屬或收容人認為適當之人到所接回,無暇前來者,本所將指派人員護送其返回,無法通知、無家可歸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本所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收容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