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獄行刑法第10 條:1、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2、若入監婦女所攜子女已滿3歲,且不能交付他人撫養時,可由本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收容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