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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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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因住居地遙遠或身體殘障不克長途跋涉與收容人接見不易,如何申請移監,其所需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2431

一、符合下列第1、2點其中之一規定,即可檢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証明或殘障手冊,並備妥可證明與申請對象關係之戶籍謄本,寄給收容人提出移監申請。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2、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二、本所受理收容人申請,將依下列第1至第7點規定進行初核審查,通過審核後再陳報法務部審核,俟法務部核准後開始辦理移監作業。
1、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其他監獄移入本所執行已逾一年者。
2、申請移入之監獄必須與前項(第一項)之1、2點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3、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4、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5、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6、無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
7、於本所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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