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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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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已出所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如何申請領回保管物及保管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2764

◎非利用網路申請:
由本所已出所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親至本所總務科保管股提出申請,再交由本所保管股人員審核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身分證件、印章及委託書,經確認無訛並核對保管金(保管物)分戶卡後,當面與出監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點交並簽名領回。
◎利用網路申請:
請從本所網站連結至“法務部線上申辦系統”申請,經秘書室保管股人員審核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身分證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確認無訛後,郵遞通知申請人來所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出所後,保管物品逾時一個月未領回者,視同放棄,由本所依法作處理。
◎詢問電話:請洽本所總務科(保管股)(037)361510轉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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