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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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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辦理接見,請問有何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1161

苗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須知
一、請求接見者,應持有身份證明文件,向接見登記室辦理登記並將收容人之編號、姓名及關係陳明之。
二、接見次數:
(一)被告、收容少年:每日一次。
(二)受刑人:
1.第四級及未編級每星期一次。
2.第三級五天一次。
3.第二級每三日一次。
4.第一級每日一次。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週一次。
三、辦理接見登記事項:
(一)辦理接見登記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一時登記截止;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四時登記截止,依序分梯辦理接見。 (二)每月第一週之星期日全日辦理接見(登記同右列時間)。
(三)其他國定假日或民俗節日倘有增加辦理接見事宜,另行公告。
四、接見對象:
(一)第四級(含未編級)受刑人,限與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被告得接見親友,但為達羈押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加予適當限制。
(三)少年收容人得接見親友(以最近親屬為限),但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接見。
(四)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直系血親接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五、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帶身份證明或其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行跡可疑、赤足、穿拖鞋或衣衫不整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收容人者。
(四)酗酒或精神病者。
(五)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一天超過兩次者。
(六)攜帶兇器、武器及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
(八)接見時使用符號或暗語者。
(九)出所收容人於出所後尚未滿半年者,但有特別理由時不在此限。
(十)其他有妨害本所紀律或收容人之利益者。
六、被許可接見者,得攜未滿五歲之兒童及寄送菜餚。
七、禁見被告最近親屬得寄送菜餚。
八、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基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接見。
九、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有必要時,得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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