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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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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寄送物品給收容人,請問有何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2325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辦理。
二、飲食:
1.送入飲食以食品菜餚 (如有骨頭之食物,一律去骨頭後始得寄入)、水果為限,其他飲食一律不准送入。
2.送入飲食每次不得逾二公斤,超量者應即退回。
3.送入之飲食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送物三聯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並註明係購自何處。
4.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故腐壞不新鮮或有加酒 (酒味濃) 之食物,應予退回。
5.湯水類食品,如雞湯、魚湯及可發酵浸酒之水果,如李子、葡萄… 等易摻雜違禁品及易誘發收容人違反所規之物,不准送入。
6.粉末食品及沖泡性飲料、中藥材等,如水果粉末、咖啡、奶粉、奶精、洛神花、菊花、茶葉、牛蒡、枸杞、糖…等均非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所規定之飲食,且易於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而不易檢查,不准送入。
三、日常必需物品:
1.手、毛巾 (素色以本所招標顏色為準) 及筆 (鋼筆不許寄入) 每次各以一件為限。
2.信封每次五十個 (以標準封為準) 。
3.信紙每次一百張 (以標準封為準) 。
4.圖書雜誌每次三本。
5.寄入之圖書雜誌及報紙有夾帶違禁品、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如黃色小說、有男女三點全露或猥褻動作圖片之刊物,不許送入。 四、所有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品之容器、包裝物,以紙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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