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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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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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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3063

◎返家探視申請要件: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第二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1、死亡證明書(正本)。
2、訃文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正本;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第三項: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訂之。
◎返家探視(探病)應備文件:
1、醫療機購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正本)。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正本;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提出申請後,經監獄長官核示,陳報法務部核准後由本所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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