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證明書(正本)。2、訃文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正本;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備齊上開文件後,並應於出殯日前一週上班日至所提出申請,俾利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