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機關或團體為對象,應先來函申請,敘明參觀目的、參觀日期、時間、機關名稱、領隊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成員名冊,經機關核准後,再聯繫安排參觀。 二、參觀人員需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相關規定,若有未遵守規定之情事,本所得立即終止參觀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