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人)得利用本所相關通訊設備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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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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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律師(辯護人)得利用本所相關通訊設備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爰予公告,請查照。
說明:
- 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2950號函辦理。
- 由於國內疫情嚴峻,為降低染疫之風險,律師(辯護人)除有現場辦理接見之必要外,得善用本所行動接見、遠距接見等系統辦理律師接見。
- 申辦流程:請先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註冊帳號並開通權限後,點選辦理之種類、對象、時段等,經本所確認後即得辦理。
- 洽詢專線:037-361505(戒護科專線)。
因應疫情變化及發展,將依法務部矯正署函示隨時調整律師(辯護人)接見辦理方式,如造成不便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