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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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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親屬及配偶喪亡或病危返家探視申請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679
主旨:本所辦理收容人親屬及配偶喪亡或病危返家探視申請方式。 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1、羈押法第38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5條辦理。 說明: 一、有關受刑人、羈押被告、少年及受觀察勒戒人等,申請方式如下: (一)喪亡返家探視部分: 1.申請條件:收容人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提出申請。 2.申請文件:出具死亡證明書正本或亡者除戶謄本、訃聞、足資證明收容人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保證書等。 (二)病危返家探視部分: 1.申請條件:收容人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具生命危險,而有返家探視之必要時。 2.申請文件:出具醫院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單、足資證明收容人與病危者關係之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保證書等。 二、相關「申請書」、「保證書」請至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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