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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宣導-消費者保護宣導】購買雜誌糾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6
  • 資料點閱次數:435
  • 案例概述: 黃先生與家人共進晚餐之際,有一學生模樣之年輕小姐,自稱是某雜誌社推銷員, 黃先生經過該推銷員半小時大左右的鼓吹,決定為兩個兒子訂購一年份雜誌,當場 簽約並交付一半書款新台幣壹萬元整,推銷員開立一張註記「既已訂閱,恕不退款」 字樣之收據給黃先生,黃先生沒仔細看就將收據放在電視機上。事後,黃先生後悔 剛才所做之蒼促決定,遂打電話給該推銷員,表示欲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書款, 推銷員告訴他「既已訂閱,恕不退款」。黃先生遂於隔日至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希望能解除上述訂購之合約,並退還所附之書款。
  • 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案黃先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九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退貨還款, 但務必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為之。且如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時,最好以郵局存証信函, 並以雙掛號信件通知 企業者,以保留符合法定要件之証據。消費者服務中心並提供 相關規定,以供撰寫存信函之參考,同時於接受申訴表後,即函請該雜誌社依消保 法之規定處理。
  • 處理結果: 經依上述程序處理後,黃先生如願解除契約並領回新台幣壹萬元書款。
  • 建議: 消費者保護法有訪問買賣之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一般大眾並不甚明瞭,往往訪問 買賣超過七天後才提出申訴。 故建議請重視消費者教育宣導,將消保法編入國中、 國小教育課程,從學校教育著手,以落實消保工作。

 

<轉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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